2013年6月2日14時27分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三苯罐區小罐區939#雜料罐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物料著火,并引起937#、936#、935#三個儲罐相繼爆炸著火,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697萬元。
近年來,大連石化公司連續發生同類事故,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嚴肅查處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堅決防止此類事故重復發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遼寧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和遼寧省委書記王珉、省長陳政高也分別做出指示批示,對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有關司局、遼寧省安全監管局和大連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赴現場,指導和指揮事故搶險救援等工作。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在遼寧省政府的領導下,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遼寧省安全監管局的指導下,大連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安監、監察、公安、總工會有關人員參加的大連石化公司三苯罐區“6•2”較大爆炸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立即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邀請市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10名專家參加事故調查。按照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及時下發了通知,進行了掛牌跟蹤督辦。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檢測試驗、技術鑒定和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事故調查報告已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監察部全面審核并批準了事故調查報告?,F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單位及事故罐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1.大連石化公司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大型煉油企業,現有煉油化工主體裝置37套,具備2050萬噸/年的原油加工能力和27萬噸/年的聚丙烯生產能力,員工總數6659人,主要從事原油加工、有機化工原料和合成樹脂制造等業務。大連石化公司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2月23日。
2.中國石油天然氣第七建設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七建公司”)隸屬于中國石油工程建設公司,注冊地為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苗嶺路36號,法定代表人郝春生。經營范圍為:石油化工裝置工程施工;鐵路建設;城市道路、橋梁、液化氣儲罐、水氣管道工程施工;鋼結構及網架制造安裝;消防設施施工;無損探傷和管道工程等。具有化工石油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和GA1級、GB1級、GB2級、GC1級壓力管道安裝維修許可證。2011年5月30日取得了建筑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5月29日。中石油七建公司在大連設有項目部,項目部經理賈立志,下轄一、二、三、五、六、七等6個施工隊。
3.大連林沅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林沅公司”)成立于2003年2月19日,注冊地為大連市甘井子區松江路4號2層4號,法定代表人楊超,總經理楊福順(受法定代表人楊超委托,全權處理公司日常一切事務)。經營范圍為:建筑工程施工;機械設備租賃;鋼結構及網架制造安裝;園林綠化工程;壓力管道安裝;工業設備及管道防腐;絕熱、電器儀表安裝維修;道路工程施工;儲存罐安裝(以上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資質證經營)。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資質、化工石油設備管道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和GB1級、GB2級、GC2級壓力管道安裝維修許可證。2008年取得遼寧省建設廳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4年。林沅公司以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第七工程隊的名義在這次事故現場進行施工作業。
(二) 事故罐區基本情況
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三苯罐區(分大罐區和小罐區)建于2000年,為10萬噸/年苯乙烯裝置配套罐區。
三苯罐區的小罐區防火堤內設有940#罐、939#罐、938#罐、937#罐、936#罐、935#罐、934#罐、510#罐。各儲罐物料儲存具體情況見表1:
表1:儲罐及儲存物料情況表
罐號 |
總容積(m3) |
物料液位(m) |
物料 |
儲存量(t) |
事故后 物料情況 |
V-510 |
180 |
7.095 |
熱載體 |
142 |
未燃燒 |
V-934 |
67.2 |
0 |
焦油 |
0 |
- |
V-935 |
500 |
0.5 |
焦油 |
20 |
燃燒完 |
V-936 |
500 |
4 |
烴化液 |
160 |
燃燒完 |
V-937 |
500 |
2 |
脫氫液 |
80 |
燃燒完 |
V-938 |
500 |
0 |
苯 |
0 |
- |
V-939 |
500 |
0.5 |
雜料 |
20 |
燃燒完 |
V-940 |
500 |
0 |
苯乙烯 |
0 |
- |
939#罐為拱頂罐,罐容500立方米,用于收裝10萬噸/年苯乙烯裝置的高沸物、甲苯等。根據2012年3月20日采樣分析,939#罐內儲存雜料的組分見表2:
表2:939#罐內物料組分
物料名稱 |
苯 |
甲苯 |
乙苯 |
異丙苯 |
正丙苯 |
甲乙苯 |
丁苯 |
二乙苯 |
高沸物 |
質量百分比(%) |
4.58 |
15.93 |
11.82 |
5.62 |
9.22 |
5.86 |
1.78 |
38.30 |
6.88 |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等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2年3月15日,10萬噸/年苯乙烯裝置由于效益原因停工。自2013年4月開始,大連石化公司對10萬噸/年苯乙烯裝置進行技術改造,同時對配套的三苯罐區進行檢修。
2013年4月15日,大連石化公司與中石油七建公司簽訂《煉油化工裝置檢修合同》(編號:2013-502)及《煉化裝置檢修工程服務安全生產合同》,合同期限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12月30日。
2013年5月15日,中石油七建公司與林沅公司簽訂《10萬噸/年苯乙烯裝置停工檢修、技措、改造合同》、《安全協議》,雙方未在合同上蓋章、簽字,合同期限為2013年5月19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分包方式為勞務作業分包。工程開工時間為2013年5月19日。
發生事故的939#罐施工作業的計劃單(工單號2000123129)內容為更換銹蝕嚴重的罐頂側壁儀表維護小平臺板。2013年6月1日(星期六),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設備主任鄧雪峰安排設備員李明輝下達939#罐儀表維護小平臺板更換、消防水線加導淋作業票。李明輝和林沅公司施工人員到現場確認后,為其辦理了939#罐施工作業票。9時左右,監護人三苯罐區外操工邵國慶到939#罐頂時,聞到罐頂氣味較大,將罐區工藝員韓軍叫到罐頂進行確認,韓軍確認罐頂氣味較大,并發現罐頂呼吸閥沒有加盲板,即告知林沅公司現場施工人員不加盲板不得動火作業。因林沅公司未及時清理5月31日在該車間作業現場遺留的雜物,安全員王大慶告知該公司施工人員停止其在小罐區的所有動火作業,故當日辦理的939#罐更換維修儀表小平臺板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第0010374號)未下發。當天未進行939#罐維修儀表小平臺板更換作業。
6月2日第一聯合車間早調度會后,王大慶將6月1日未下發的939#罐動火票(第0010374號)動火作業有效期改為6月2日,并安排三苯罐區外操工慈軍對939#罐進行現場動火作業監護。慈軍到達小罐區現場時,林沅公司的領班張洪偉、電氣焊工陶崇海、姚忠利及力工石成泉(負責現場衛生清掃和監護)已在現場。
9時30分左右,慈軍與王大慶一起登上939#罐頂,王大慶聞到很重的油氣味,但無法確定泄漏源,慈軍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器對觀察孔處可燃氣體濃度進行了檢測,王大慶檢查檢尺口,并將卡扣卡好后用防火布蓋上,確認呼吸閥盲板已加上。因泡沫發生器附近油氣味道大,隨即要求施工單位將泡沫發生器用黃泥堵上、將儀表小平臺護欄用防火布圍上。王大慶將動火票交給慈軍,隨后離開939#罐施工現場。10時30分左右,慈軍將動火票交給林沅公司現場作業人員,施工人員使用氣焊等工具對腐蝕的儀表小平臺板進行拆除。
13時40分,林沅公司4名作業人員開始939#罐作業,1人在罐下清掃地面,1人在維修儀表小平臺鋪設新花紋板,2人在罐頂進行動火作業。
14時27分53秒(工廠監控視頻顯示時間),939#罐突然發生爆炸著火,罐體破裂,著火物料在防火堤中漫延(各罐之間無隔堤),小罐區防火堤內形成池火。14時28分01秒、14時28分29秒、14時30分43秒,937#罐、936#罐、935#罐相繼爆炸著火。
(二)應急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后,大連石化公司立即組織自救并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向110指揮中心報警。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大連市主要領導帶領安監、環保、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工作。大連市啟動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了搶險救援指揮部,調集公安、消防和醫護人員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大連市消防部門派出40個中隊846名消防官兵,出動消防車163臺參與滅火。救援人員對事故罐區管排及框架實施冷卻保護,并對地面流淌火和防火堤內池火進行撲救。16時大火被撲滅。同時第一時間將現場發現的兩名受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后經搶救無效死亡。2名失蹤的作業人員后經現場搜尋發現,已死亡。
事故發生后,企業立即啟動三級防控系統,火災沒有對其他裝置、罐區造成影響,沒有造成環境污染。
(三)善后處理情況
大連市委、市政府及事故單位積極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和賠償等工作,遇難者理賠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業人員在罐頂違規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在承攬939#儲罐儀表維護平臺更換項目后,非法分包給沒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沒有對現場作業實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就非法承接項目;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員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動火;未對現場作業實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制度執行不認真不嚴格,檢維修管理、動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
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重視不夠,對大連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和動火、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
5.大連市安監局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監管執法不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對大連石化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大連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違章動火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電氣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過期,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違章動火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王大慶,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安全員。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審批時,擅自更改動火作業日期,并代他人簽名,且現場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實。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楊福順,林沅公司總經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企業沒有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非法承接勞務作業分包項目;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進行風險辨識和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監控。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3.賈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組織作業風險辨識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給林沅公司部分檢維修項目。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劉世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安全員。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時,沒有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尹輝,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安全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時,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葉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生產經理,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進行風險辨識和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環部部長。作為公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對大連項目部作業過程安全監管不力,對存在的違規作業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周子玉,中共黨員,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總監。作為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大連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監管指導不力,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嚴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郝春生,中共黨員,中石油七建公司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大連項目部將項目違法分包、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慈軍,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動火監護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監護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廠籍、留廠察看處分。
8.潘登科,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環保處防火監察員,負責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曲帥卿,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副主任,分管工藝安全工作。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實現場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0.王雷,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安全總監。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沒有對現場工藝及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核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1.鄧雪峰,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設備副主任。作為車間分管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實現場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2.王振龍,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黨支部書記。開展組織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協助車間主任及時發現和堵塞車間安全管理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3.王明福,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主任,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規定組織進行風險識別并制定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4.張野,大連石化公司機動設備處處長,負責設備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工作。未發現承包商非法分包行為,對承包商監管不得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林吉宏,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負責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司動火管理工作監管不嚴、不細、不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焦玉瑞,中共黨員,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機動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包商管理、檢維修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馬強,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存在的嚴重漏洞失察,對動火管理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8.冷勝軍,中共黨員,大連石化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訓,加大力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動火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和工程承包商管理辦法執行不嚴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沈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中石油股份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重視不夠、監管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0.徐福貴,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重視不夠、監管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沈殿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總監、黨組成員,分管煉油化工分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認真督促大連石化公司認真吸取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王利明,大連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主任科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監管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于方,大連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副處長,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認真不到位,對該公司反復發生事故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4.宋硯敏,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對分管處室及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管指導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監管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的經濟處罰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對林沅公司施工隊長左剛予以行政處罰。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中石油七建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林沅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4.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大連石化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議
(一)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把事故防范工作落到實處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深刻吸取大連石化“6.2”爆炸火災事故的沉痛教訓,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企業頭等大事來抓。一是要依法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尤其是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二是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程標準,進一步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并采取措施,切實執行下去、落實到位。三是要加強包括承包商在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強化安全培訓,強化各級管理者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推進技術進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在此基礎上,要全面加強企業的生產技術、設備設施和現場管理等,切實夯實安全生產基礎。五是要進一步強化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條件確認、嚴格作業許可、嚴格現場監控,確保作業施工安全。六是要全面加強承包商管理,修訂完善承包商管理規定,明確各級領導、各部門、車間管理對承包商管理職責,堅持對承包商進行資質審查,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安全業績好的企業作為承包商,強化對承包商、分包商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管,且要向其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對承包商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與此同時,承包商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各承包商企業必須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嚴格按照資質范圍承攬工程項目,嚴禁違規分包和層層轉包;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機制及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嚴格認真抓好貫徹執行;堅持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堅決杜絕無證作業;各級管理人員、現場監控人員、作業負責人和具體作業人員要嚴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切實做好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工作,杜絕各類“三違”行為。
(二)要深刻吸取連續發生事故的教訓,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的理念,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系,真正把安全生產擺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實加強領導,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要深刻吸取大連地區所屬企業接連發生事故的慘痛教訓,深刻剖析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水平;要完善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責任落實、制度落實、措施落實、工作落實、任務落實;要加強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培養員工樹立安全意識,增強操作技能,尤其是要弘揚大慶“三老四嚴”、“四個一樣”的精神,培育好的隊伍作風,自覺主動遵章守紀;要切實加強直接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從強化風險辨識、嚴格作業許可管理、嚴格現場監控等方面入手,努力提升現場作業的安全管控水平;要全面分析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存在的漏洞和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全面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切實不斷固本強基;要切實加強工程項目管理,建立嚴格的承包商工程項目分包準入制度并實施有效監管;要突出加強對煉化企業的監督管理,認真解決管理粗放、有章不循等突出問題。
(三)要從思想上高度重視,進一步強化化工企業檢維修作業管理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各類化工企業對檢維修作業安全要全面負責,并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流程和審批制度并嚴格執行。二是要加強對檢維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專門組織、明確責任任務、領導靠前指揮、重點加以管控。三是要制定完善、科學、安全、可靠的檢維修方案,做好檢維修作業組織管理、統籌協調和安全監管,制定并落實好檢維修過程中的應急預案。四是要指派勝任工作的企業人員組織開展作業前風險分析,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采取相應的預防和控制措施。五是要確保作業人員全部具備相應資質、經過培訓、掌握作業的范圍、風險和相應的預防及控制措施。進行作業前,做好安全檢修方案及安全技術交底,對作業任務和安全措施要進一步確認;作業過程中要加強現場的監護和安全檢查。六是要不斷提高作業人員尤其是進行監督和管理的人員的基本救護技能和作業現場的應急處理能力,一旦發生異常情況要果斷決策、有力處置。
(四)要強化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監管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涉及政府多個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建設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以及“一崗雙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責任,加大執法和監督檢查力度,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要嚴把市場準入和行政許可關,強化“三同時”審查和竣工驗收,加強源頭管控;要創新管理模式,組織有關專家,加強對企業日常的監督檢查,針對暴露出來的隱患和問題,督促企業認真迅速地整改解決,并嚴厲予以處罰;要不斷完善工作機制,發揮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加強部門聯合執法,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科學嚴謹、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大事故調查處理力度,加大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問責力度,加快事故調查處理進度,堅決糾正對事故查處拖延時間和對責任人員問責失之于寬、失之于輕、失之于軟的傾向,切實通過及時、嚴肅、認真地查處事故,推動安全生產責任的層層落實,并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持續改進提升企業的安全生產及政府的安全監管水平。
(五)要深入開展“打非治違”工作,牢牢抓住“牛鼻子”不放松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繼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集中開展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12〕10號)的要求,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相關部署,堅持不懈地持續開展“打非治違”工作。要充分認識不斷深化“打非治違”工作的重要性,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特定和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機制、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繼續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領導,保持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高壓態勢,嚴厲打擊非法轉包、承包和非法生產建設經營行為。對非法違法行為突出的地區、領域和單位實施重拳出擊、重點打擊、重點治理,尤其是觸犯法律的,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自覺經常地開展治理糾正違章違規工作,深入持久地進行自查自糾,認真排查和整改企業中存在的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安全責任和規章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安全管理措施不健全不得力、現場管理不規范甚至混亂、培訓教育不到位和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不細致、不扎實、不徹底等問題,堅決狠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徹底解決“三違”問題。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著力建立“打非治違”工作的長效機制。
(六)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種事故隱患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和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國務院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認真組織好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要把安全生產大檢查作為當前安全生產的首要任務,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全面深入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做到不走過場、不留死角,不遮不掩、真查真治。對查出的各類隱患和各種問題,要按照事故隱患整改的責任、時限、資金、措施、預案五落實的原則,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對查處的各種問題,要下大力氣解決。要努力使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態化、長效化,切實做到企業時時處處搞好自查自糾,政府及有關部門經常檢查抽查、明查暗訪,并發揮好媒體的作用,運用好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強化示范引領及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