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辦職健函〔2019〕4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新修訂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已公布施行?,F就貫徹落實《辦法》,進一步做好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認真組織實施
《辦法》根據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要求,對落實職業健康檢查主體責任、優化機構管理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有利于規范職業健康檢查行為,保證工作質量,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各地要充分認識修訂《辦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做到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與職業健康其他重點工作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要制訂完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互聯網+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管,確保職業健康檢查工作放得開、接得住、管得好。
二、加強機構建設,持續提升能力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盡快制訂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備案的具體辦法,做好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及時清理與《職業病防治法》和《辦法》不一致的規章制度和工作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設置行政審批和變相審批;嚴格規范備案管理工作流程,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備案工作銜接有序,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檢查類別和項目等相關信息(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表見附件1,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備案變更表見附件2)。請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匯總情況報我委職業健康司(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匯總表見附件3)。
各地要結合本地區職業病危害防治需求情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建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統籌運用行政、市場等手段,加強政策引導和業務指導,確保實現《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16-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每個縣級行政區域原則上至少確定一家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劃目標;要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能力建設,對職業健康檢查能力薄弱的地區,采取有效的扶持政策措施,切實提高職業健康檢查質量和服務水平。
三、抓好質量控制,有效規范管理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按照《辦法》的相關規定,指定機構負責本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質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確其職責和工作要求,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經費,建立專家庫并制訂相關工作制度;嚴格按照中國疾控中心制定的《職業健康檢查質量控制規范》,客觀、公正地組織開展實驗室間比對和質量考核工作,并將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規范檢查行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優化工作流程,不斷提高職業健康檢查質量和服務水平。
四、加強信息報告,及時統計分析
各地要按照《辦法》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信息報告的要求,做好信息報告的培訓和指導工作。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向用人單位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并通過“職業病和職業衛生信息監測系統”上報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含外出職業健康檢查信息)報告卡(附件4),同年度4月、7月、10月和下一年度1月10日之前完成上一個季度數據的審核、匯總統計與報告,并盡快實現職業健康檢查信息的網絡直報。各地應當及時匯總、統計分析機構報送的數據,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對策,及時采取措施。
五、依法履行職責,加大檢查力度
各地要按照《辦法》中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督檢查內容和頻次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備案、規章制度、質量控制、信息報告等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未按規定備案開展職業健康檢查、違規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未履行職業健康信息報告義務、未按規定告知和報告疑似職業病、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未按照規定參加實驗室間比對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質量考核,以及參加質量考核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將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各地要按照《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健康檢查及職業健康監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六、廣泛宣傳教育,強化業務培訓
各地要將《辦法》宣貫作為今年職業健康宣傳工作的重要內容,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新媒體等載體與平臺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提升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要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正確領會和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要通過會議、培訓、繼續教育等多種方式,盡快讓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及其專業技術人員了解掌握《辦法》的各項要求,依法依規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2019年5月23日